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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勇2.5万阅读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国家法律确立这一补偿原则,实际上是在保障被拆迁人能够获得合理的拆迁补偿,同时遏制不经过被拆迁人同意就强行拆迁的违法行
在绝大多数依法开展的棚改项目中,被征收人若始终不配合征收搬迁将会面临房屋被司法强拆的结局。因这类项目牵涉重大公共利益,属于典型的“少数服从多数”,故当“钉子户”无疑是不明智的举动。故此,依法维权争取公
宅基地的使用权应随房屋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这是我国《民法》长期确认的“地随房走”原则。1990年12月31日建设部发布的《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城市房屋的产权与该房屋占用土地的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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