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的相关规定,满足特定条件,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而具体的补偿标准可以参考下面这三点;一、国有建设用地按照土地批准用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土地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按评估
各省地方政府,主要是按照试用国有和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标准规定,将猪场视作土地上的一般经营场所,进行相应的损失计算和赔偿。从经济法律的意义上说,这个标准之下只包括三项内容补偿:(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对于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私自占用农用地建房的,改变土地性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性质主管部门即国土资源局对违规建房的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责令其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要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非法占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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