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
关于拆迁补偿,因各地的经济水平发展状况不同,各地的拆迁补偿标准是不同的,就算是同一个地区,不同拆迁项目,它的补偿标准也是不同的,现在征地拆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进行补偿,具体的可以参考
(1)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是“司法强拆”的实施基础。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是在房屋拆迁过程中,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没有达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产权不明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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