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
只有居住权的房屋在法律上称作公租房,关于公租房的拆迁补偿款的分配主要遵循一人一份、均等分割的原则。在这个基础上,承租人若具备以下特殊情况,可酌情享有多些补偿:1、承租人或同住人属于年老体弱,缺乏经济来
除以下机关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实施房屋强拆:1、对于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可以依法组织强拆;2、对于作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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