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第590号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
(一)对于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可以依法组织强拆;(二)对于作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经人民法院裁定准予组织强拆;(三)依据
营业房拆迁的,应该按同类房屋的市场价值进行赔偿。农村营业房拆迁补偿包括以下几项:1、拆迁资产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房屋、建筑物和地上附属物,不可移动商务设备因搬迁造成的损失补偿等。2、停产停业损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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