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征收土地的具体实施主体只能是国土局,乡政府并没有实施征收土地的权限,如果乡政府对土地进行征收,属于违法行为。明确如下:1.乡镇政府不是实施征收土地的主体;签订补偿协议属于超权越职行为,最常见
一般而言,如果是对违法建造的房屋进行强拆是没有拆迁补偿的。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但是对于以下几种“违法建筑”被拆迁人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即如果强拆之日起,如果强拆部门告诉了拆迁户法定期限是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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