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即如果强拆之日起,如果强拆部门告诉了拆迁户法定期限是6个月,
如果房屋和土地是分开补偿的,土地按商业用途补偿,房屋及其附属物按重置成新价补偿。除此之外还要有搬迁和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如果房屋和土地一起补偿,按照商业房地产市场价值(评估确定)进行补偿,除此之外也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在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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