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第590号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
(1)房屋自身价格的补偿一般归房屋所有人所有,但是因为合同未到期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房屋所有人需要给予承租人一定的补偿。(2)商铺的设备需要搬迁的,当地政府需要给予一定的补偿,以弥补因拆迁而造成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有的当事人在诉讼中未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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